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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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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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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小微”企业认定的政策依据及深度解读

  1.对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此规定是从企业所得税角度定义小型微利企业的(极易让人混淆为“小微企业”),并以此标准界定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

  2.对划型认定为小型微型的企业免征地方教育附加费、水利建设基金。国家税务总局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制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中小微企业税收划型统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615号),该文件结合不同行业特点,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销售)收入、资产总额三项指标进行企业划型,具体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四种类型。对大、中、小、微企业的划型,税收统计以“从业人员”和“营业(销售)收入”为标准。产业(或行业)的划分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标准。如制造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文件同时规定对于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缴纳的税收收入全部归入“微型企业”。

  3.对月(季)营业额或销售额不达规定标准的小微企业免征营业税、地方教育附加费、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8月21日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以下简称49号公告)就52号文中销售额或营业额的含义、季度申报销售额或营业额的确定、代开发票等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52号文和49号公告标题中虽带有“小微企业”字样,但适用的范围却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以月(季)营业额或销售额为标准与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小型微利企业”及615号文中的“小微企业”不同。

  (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政策性规定

  (1)2014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财税[2014]34号)文件明确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对于之前的财税[2011]117号文件,将减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幅度由6万元提高到10万元。

  2014年4月18日总局发布23号公告,进一步确定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执行范围和具体操作。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均可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企业。公告首次系统地将查账征收企业、核定征收企业和新办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过程中如何贯彻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做了详细叙述。

  (2)2015年总局进一步加大优惠力度,颁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文件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修改了确定小微企业条件的人数和资产总额的计算方法,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2015年3月18日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公告明确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同时该公告秉承23号公告的精神,进一步明确了小微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环节的注意事项以及申报表填报的方法。

  (3)2015年9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15]99号)文件,明确两点内容

  ①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为做好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衔接,进一步便利核算,对本通知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4)为了进一步贯彻(财税[2015]99号)文件,指导纳税人正确地执行2015年度小微企业所得税系列优惠政策,总局发布61号公告。对(财税[2015]34号)文件和(财税[2015]99号)衔接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后文详细讲到。

  (5)《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政发[2012]88号文件有关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内政发[2014]87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免征其中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税额的40%为地方分享部分)。

来源:巴彦淖尔日报     编辑:高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