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交通运输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等。
申请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4、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5、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
办理材料: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已购置车辆的,应提供机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拟投入车辆的,应提供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4、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5、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申请人为个体运输业户的,需提供安全运营承诺书。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地点:各旗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所业务大厅
联系电话:(0478)8521253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
办理流程:
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
办理时限:各旗县区交通运输管理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收取工本费20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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