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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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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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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于1998年11月18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11月29日发布施行)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申请条件

  1、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行、环保设施运行稳定;

  2、环评批复中要求进行试生产的项目需取得试生产批复;

  3、竣工验收监测报告书(表);

  4、环境监理报告书(表); 

  办理材料

  1.竣工验收申请表;

  2.竣工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书(表); 

  3.环境监理报告书(表)(需监理的项目); 

  4.项目环保执行情况的汇报;  

  办理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承诺期限:5工作日。

  联系电话04788521268 8987908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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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申请表.doc

来源:市环保局     编辑:高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