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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市场主体2017年度年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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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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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等规定,凡2017年12月31日之前在巴彦淖尔市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各旗县区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未注销亦未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均应按规定公示相关信息,并在2018年1月至6月30日期间报送2017年度报告。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自主选择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相关内容的个体工商户,应登录“巴彦淖尔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bynr.nmgxygs.gov.cn/),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信息;选择不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相关内容的个体工商户,应向负责其登记管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报告样表在公示系统首页“表格下载”里下载),由接收部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巴彦淖尔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该个体工商户已经报送年度报告。

  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的市场主体,将由监管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巴彦淖尔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全社会公示。

  特此公告。

 

巴彦淖尔市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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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巴彦淖尔晚报     编辑:高也